RENT WELL 計畫認證講師協議備忘錄
透過建立使用者帳戶,您同意已閱讀、瞭解並將遵守本 RENT WELL 計劃認證講師協議(「協議」),該協議由 過渡項目 (「牽頭機構」)和 你 (“用戶”)。
一、定義
就本協議而言,下列詞語具有其所載的含義:
a. 「關聯個人」是指在社區機構合作夥伴處擔任員工或志工的個人,且有資格透過租戶教育者學院成為認證講師或訓練有素的個案經理。
b. 「認證講師」指已完成 Rent Well 租戶教育學院課程、通過所需知識測驗、簽署附加協議(例如 Rent Well 計畫認證講師協議)且仍符合重新認證要求的個人。
c. 「課程」指 Rent Well 計畫租戶教育教材。
d. 「課程材料」指 Rent Well 計畫學生練習冊、教師手冊、學生資訊表、課程評估以及其他作為課程一部分開發的此類文件。
e. 「畢業生」是指已滿足所有畢業要求並獲得畢業證書的租戶培訓課程學生。
f. 「房東激勵基金」是指一項潛在的配對金融計劃,旨在激勵房東接受畢業生作為租戶,在大多數情況下由牽頭機構管理。
g.「目的」是提供目標族群獲取穩定租賃住房的資訊和工具。
h. 「租金保障計劃」指俄勒岡州特有的一項計劃,旨在激勵房東接納租戶培訓畢業生作為租戶。該計劃由俄勒岡州住房和社區服務部及其合作機構管理,供俄勒岡州使用。
i. 「學生」是指目標群體中參加由認證講師使用課程和課程材料提供的租戶培訓的人員。
j. 「租戶培訓課程」指由認證講師使用課程和課程材料為學生提供的培訓,以達到培訓目的。
k. 「租戶教育者學院」指由領導機構提供的 Rent Well 講師認證培訓,關聯個人可以透過此培訓課程的兩個方向之一完成培訓,成為認證講師或培訓個案經理。
l. 「受訓個人」是指過去曾參加過租戶教育學院並/或通過了相關要求,但目前不符合認證講師指南的附屬個人。
m. 「受訓個案經理」是指已參加租戶教育學院個案經理課程但尚未完成成為認證講師的額外要求且不能教授租戶培訓課程的關聯個人。
n. 「目標族群」是指收入較低且面臨一個或多個租屋障礙,正在尋求有關房客權利和責任資訊的個人或群體。
o. 「使用者」是指建立線上帳戶並希望成為 Rent Well 學生、認證講師、受訓人員或受訓案例經理的個人。
二、期限
本協議自完成並透過租戶教育學院所有要求之日起生效,除非任何一方以書面形式終止,否則只要認證講師隸屬於當前的社區機構合作夥伴,每年至少教授一次租戶培訓,並每隔一年完成一次重新認證要求,本協議有效期為一年。如果認證講師未能完成任何重新認證要求,本協議將自動終止。
三、職責
a. 維持認證…
i. 認證講師必須每年至少授課一堂課,並且每兩年必須參加一次重新認證課程才能維持其認證資格。他們目前也必須隸屬於至少一個社區機構合作夥伴。認證講師可以將其認證/附屬關係轉移或擴展到其他機構(未經許可的機構必須在轉移/擴展之前購買許可證),但需通知主導機構。
b. 房東擔保和租金擔保計劃。
i. 領導機構將與認證講師進行清晰溝通,說明其附屬社區機構合作夥伴是否被允許在其區域內參與房東激勵基金和租金擔保計劃中的一項或全部項目,以及參與此類計劃的要求。
ii. 牽頭機構可隨時修改或終止房東激勵基金,但需事先以書面通知社區機構合作夥伴修改或終止該計畫。
iii. 領導機構將向社區機構合作夥伴提供品牌行銷傳單,供可能接受 Rent Well 畢業生作為租戶並參與房東激勵基金的房東使用。
iv. 俄勒岡州的認證講師必須審查並閱讀與租金擔保計畫要求相關的附錄。
c. 溝通要求。
i. 認證講師將向牽頭機構提供其社區機構合作夥伴指定的電子郵件地址(除非認證講師是志工且沒有機構電子郵件地址)。認證講師將至少每週查看一次其電子郵件。
ii. 在新的租戶培訓課程開始前三十 (30) 天(該課程向公眾開放),認證講師將向主導機構提供即將舉行的租戶培訓的通知,包括誰有資格參加租戶培訓課程的時間、日期、地點以及聯繫方式和資訊。
d. 監控要求。 認證講師將與領導機構或附屬社區機構合作夥伴合作,努力:i. 確保認證講師確認學生已滿足畢業要求。
ii. 監督認證講師提供的租戶培訓課程、課程和課程材料,以確保品質。
iii. 如果租戶培訓、課程大綱和課程材料未能以高品質、專業的方式提供,應立即解決任何品質問題。
e. 報告要求牽頭機構可在其書面政策中規定認證講師的報告要求。認證講師應在學生畢業後10個工作天內向領導機構提交所需文件和資訊。
f. 資訊發布。此外,認證講師必須確保學生在第一堂課時簽署資訊發布,以允許主導機構監控課程並在需要時發布具體資訊。
IV. 課程的實施。
除本協議規定的要求外,認證講師還需負責以下事項:
a. 認證講師不得向學員收取參加租戶培訓課程的費用。但是,如有需要,其附屬社區機構合作夥伴可以向學員或代表學員收取費用,以支付舉辦租戶培訓課程的費用,但必須在廣告宣傳或收取費用以供審核批准之前,以書面形式向牽頭機構提交正式申請,說明計劃費用及成本明細。費用僅應用於支付舉辦租戶培訓課程的成本,不得用於獲利。
b. 認證講師僅可在學生簽署的學生授權書中允許的情況下揭露學生資訊。
c. 認證講師不能獨立授課,必須隸屬於目前的社區機構夥伴。
d. 領導機構將收集認證講師關於課程和課程材料的回饋,並至少每年一次向領導機構和/或社區機構合作夥伴提供回饋。
e. 認證講師將使用並遵循每個租戶培訓課程中的課程和課程材料,以確保充分涵蓋學習目標。
f. 不得遺漏租戶訓練、課程大綱或課程教材的教學內容。
g. 不得將全部或部分租戶培訓課程、課程大綱和課程材料用於創建新課程。
h. 主導機構創建的課程更新(可透過電子方式轉發)將及時插入教師手冊和/或學生練習冊中。
i. 認證講師將允許領導機構或其社區機構合作夥伴員工或其他代表監控租戶培訓課程和課堂課程的授課情況,並透過調查和領導機構認為合理的任何其他評估方法收集學生的回饋。
j. 認證講師將確保學生在最後一堂課填寫課堂評估表。認證講師將利用評估結果改進課堂教學,並向主導機構報告與課程相關的問題。此外,認證講師將根據主導機構的要求,提供所有評估表的副本。
k. 認證講師將為學生提供一種方法來保存所有課堂材料,包括學生練習冊和住房檔案。
l. 當學生達到下文第 VI(d) 條規定的畢業標準時,認證講師將向學生頒發畢業證書。
m. 領導機構將以其認為適當的形式向認證講師提供課程和課程材料。
V. 不揭露。
透過租戶培訓課程收到的所有關於學生的資訊應由認證講師保密(除非學生簽署資訊發佈書允許披露)。認證講師將對此類資訊保密,除非法律或審計師要求,以及履行與本協議相關的報告義務需求。但是,在以下情況下,這些不披露和不使用條款不適用:(i) 並非因認證講師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為公眾所知;(ii) 認證講師之前的書面記錄顯示,在披露時已由認證講師掌握;(iii) 隨後由第三方或學生以非保密方式向認證或僱員披露,且不違反與披露資訊相關的任何講師或代理機構 (iv) 而員工。未經另一方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宣傳發布、推薦、廣告或類似活動中使用另一方的名稱。
六、社區標準
a. 認證講師必須依照建議的課程時長,依序向學員講授所有課程,並向畢業學員講授所有課程內容。認證講師每次講授的租戶培訓課程不得超過四個課程。
b. 認證講師必須遵守不超過1:12(或2:24)的師生比例,除非認證講師獲得主導機構的豁免。認證講師可以使用非認證講師的助教,但這些助教不計入可接受的師生比例。
c. 認證講師必須遵守以下出勤政策:
i. 如果學生錯過課程的第一部分,則必須退出該租戶培訓課程,但可以參加未來的租戶培訓課程。
ii. 如果學生缺課最多兩節(第一節除外),學生必須與認證講師一起複習相關資料來彌補缺課部分。複習過程必須記錄在案。
iii. 如果學生缺席某一部分的課程超過 15 分鐘,則該學生將被視為缺席該部分的課程。
iv. 若學生缺課超過兩節,即使補課完成,也可能無法畢業。如果學生符合上文 VI(c)(ii) 和 VI(c)(iii) 規定的缺課情況,則無法畢業,但可以參加未來的租戶培訓系列。
d. 除非學生達到課程和課程材料中規定的最低出席率、作業完成率和畢業要求,否則認證講師不得允許學生畢業。
第七章 許可
a. 課程所有權。透過本協議授權的所有資料,包括課程、課程材料和 Rent Well 商標,均由牽頭機構或被認定為部分課程和課程材料提供者的一方擁有或控制。認證講師同意遵守任何課程和課程材料中包含的所有版權、商標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資訊或限制聲明。在不限制前述條款的前提下,認證講師明確承認並同意,根據本協議許可的所有資訊均受本協議所述限制的約束。
b. 許可證費用。社區機構合作夥伴有責任在簽署社區機構合作夥伴協議備忘錄時支付一次性費用,具體費用請見協議備忘錄中的規定。社區機構合作夥伴的認證講師將有權使用課程和課程材料。認證講師可以使用最新版本的課程材料,無需重新認證培訓。
c. 版權。根據本協議規定的條款,在有效期內(除非提前終止),牽頭機構授予社區機構合作夥伴一項有限的、不可轉讓的、免版稅的、不可再授權的、非排他性的許可,允許其複制和分發課程,其唯一目的是使其附屬的認證講師能夠使用課程和課程材料教授租戶培訓課程,並且僅用於覆蓋目標人群。
i. 社區機構合作夥伴可根據需要向學生或代表學生收取費用,以支付舉辦租戶培訓課程的費用,但必須在公佈或收取費用以供審核批准之前,以書面形式向牽頭機構提交正式申請,說明計劃費用及成本明細。收取的費用僅應用於支付舉辦租戶培訓課程的費用,不得用於獲利。
d. 限制。如不嚴格遵守本協議,認證講師不得複製、出售、分享或以其他方式分發課程和課程材料。
e. 競業禁止。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以及本協議終止後三 (3) 年內,認證講師不得開發類似課程。
f. 修改課程。未經領導機構事先書面批准,認證講師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修改、更改課程及課程材料或創作其衍生作品,且該批准可能因任何原因被拒絕。補充資料不得納入課程或課程教材中,且不得使用 Rent Well 品牌。認證講師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使用任何第三方租戶教育課程的材料來補充課程。
g. 更新課程。認證講師可以書面形式向領導機構提出課程和課程材料的更新建議。牽頭機構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執行該更新建議。課程和課程材料的任何更新、修改或變更,將由領導機構以書面或電子形式提供給社區機構的認證講師。
h. 使用 RENT WELL 名稱、品牌和標誌。
i. 根據本協議規定的條款,在本協議有效期內(除非提前終止),牽頭機構特此授予社區機構合作夥伴一項有限的、非排他性的、不可再授權的、不可轉讓的、免版稅的許可,允許其在區域內向潛在學生和可能參與房東激勵基金或租金保障計劃的房東推廣或提供課程時使用 Rent Well 名稱、品牌和標誌(如 Well Bent)。所有 Rent Well 標誌的使用,除本協議規定的要求外,均須符合《商標樣式手冊》,牽頭機構可能會不時更新該手冊。
ii. 未經領導機構書面許可,Rent Well Marks 不得用於其他租賃教育計畫。
iii. Rent Well 標誌必須以黑白/灰階或品牌青色列印,不得使用其他顏色。
iv. 社區代理合作夥伴嚴禁使用 Rent Well Marks 創建自己的房東行銷資料,但是,可以創建行銷傳單來招募目標人群。
v. 認證講師承認與 Rent Well 商標相關的商譽的價值,並承認 Rent Well 商標及其所有權利(包括與其相關的商譽)專屬於主導機構並將使其受益。
vi. 認證講師須遵守本地區商標法的標記規定。任何其他資料(包括 Rent Well 商標)上均須包含以下標記,作為可接受的標記形式:“Rent Well 是 Transition Projects 的商標,經 [社區機構合作夥伴名稱] 再授權使用。”
第八,警務
認證講師同意立即通知領導機構任何涉嫌或已知的第三方對課程、課程材料、租戶培訓課程或 Rent Well 標誌的不當或未經授權的使用。除上述通知領導機構外,認證講師不得採取任何其他行動來強制執行課程、課程材料、租戶培訓或 Rent Well 標誌。雙方的意圖是,牽頭機構應全權負責所有侵權執法工作。如果牽頭機構因任何第三方侵犯 Rent Well 協議、標誌、租戶培訓、課程材料或課程而對其提起訴訟或行政程序,則牽頭機構應全權控制任何此類訴訟或程序的執行。在任何此類訴訟或程序的起訴過程中,認證講師同意在主導機構律師的合理意見下,簽署任何及所有文件,並採取為執行此類起訴所必需的其他行動或事項。
IX. 政策更新
主導機構保留制定或修改與課程、課程材料和租戶培訓課程交付相關的政策的權利,以確保課程品質。主導機構將及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 Rent Well 的社區機構合作夥伴聯絡員和/或認證講師所有新增或修改的政策。此外,認證講師有責任查看其電子郵件,以了解任何新增或修改的政策。
十、一般協議條款
a. 因故終止。如因任何原因,認證講師未能 (i) 及時且適當地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ii) 如果認證講師違反本協議中的任何承諾、協議或規定;(iii) 如果認證講師對房東激勵基金或租金擔保計劃的索賠率過高;或 (iv) 如果認證講師未按照課程要求以專業、終止的方式教授課程,則至少在十日生效的協議個工作天以書面通知認證講師終止本協議,並明確終止生效日期。儘管有上述規定,認證講師對於因其違反本協議而遭受的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
b. 因缺乏協議而終止。如果牽頭機構與社區機構合作夥伴之間未達成有效的現有協議,則本協議應於十 (10) 天內終止。
c. 因便利而終止。認證講師和牽頭機構可隨時經雙方書面同意終止本協議。此外,任何一方均可提前三十 (30) 天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或自行決定以任何理由終止本協議。
d. 終止的效力。如果本協議終止,認證講師必須立即停止提供租戶培訓課程及使用課程和課程材料。所有課程和課程材料的副本必須在終止後五 (5) 天內歸還。認證講師不得再使用課程、課程材料或 Rent Well 標誌。
e. 非歧視。在履行本協議期間,認證講師同意如下:
i. 認證講師將遵守 1964 年民權法案第六章(24 CFR 1)、公平住房法案(24 CFR 100)和行政命令 11063(24 CFR 107)的非歧視規定。
ii. 認證教練將遵守《法案》第 109 條以及 1975 年《年齡歧視法》(24 CFR 146)中禁止基於年齡歧視的規定,以及《1973 年康復法》第 109 條和第 504 條(24 CFR 8)中禁止歧視其他合格殘疾人士的規定。
iii. 認證講師將遵守第 11246 號行政命令(經第 12086 號命令 (41 CFR 60) 修訂)中關於平等就業和平權行動的要求。
iv. 認證講師須遵守《美國殘疾人法案》(42 USC 12131、47 USC 155、201、218 和 225),該法案為殘障人士在就業、公共住宿、州和地方政府服務以及電信領域提供全面的公民權利。該法案還要求消除現有設施中結構性的建築和溝通障礙。對於 CDBG 和/或 HOME 資助的項目,如果資金將用於建造包含 5 個或以上輔助單元的住房,認證講師還須遵守積極的市場營銷政策,並根據 24 CFR 92.351 和/或 24 CFR 570.601(a)(2) 向少數族裔、女性以及少數族裔和女性擁有的實體提供外展服務。
f. 記錄查閱。領導機構或其正式授權代表有權查閱認證講師與本協議直接相關的任何書籍、一般組織及行政資訊、文件、論文及記錄,以便進行審計、摘錄和抄錄。所有必要的記錄必須由認證講師在本協議終止後保留三 (3) 年。
g. 分包和任務分配。認證講師不得將其在本協議下的工作全部或部分分包。
h. 獨立承包商身分。除非由領導機構明確聘用,否則認證講師並非牽頭機構的僱員,且無資格透過牽頭機構獲得任何福利,包括但不限於聯邦社會保障、健康福利、工傷賠償、失業補償和退休福利。如果認證講師不是牽頭機構的僱員,則認證講師無資格透過牽頭機構獲得任何福利,包括但不限於聯邦社會安全、健康福利、工傷賠償、失業補償和退休福利。
i. 俄勒岡州法律和法院。本協議應根據俄勒岡州法律解釋。主導機構與認證講師之間因本協議或因本協議項下工作而產生的任何訴訟,如在州法院審理,則應在擁有該縣管轄權的穆特諾瑪縣法院審理;如在聯邦法院審理,則應在俄勒岡州美國地方法院審理。
j. 遵守法律。社區機構合作夥伴在根據本協議進行活動時,應遵守所有適用的聯邦、州和地方法律法規。
k. 修訂。牽頭機構可以向社區機構夥伴發出書面通知來修訂本協議。
l. 通知。本協議允許或要求的任何通知將由牽頭機構聯絡人透過電子郵件發送給社區機構聯絡員,或由美國郵政局透過電子郵件或郵寄方式發送。
m. 可分割性。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被發現為非法或不可執行,本協議仍然完全有效,並且該條款應被刪除。
n. 專案監測。牽頭機構或縣牽頭機構應定期進行監測,以確保協議的合規性。此類監測可能包括但不限於現場訪問、電話訪談和審查所需報告,並將涵蓋本協議的項目和財務方面。牽頭機構將確定監測的頻率和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