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NT WELL 计划认证讲师协议备忘录

通过创建用户帐户,您同意已阅读、理解并将遵守本 RENT WELL 计划认证讲师协议(“协议”),该协议由 过渡项目 (“牵头机构”)和 (“用户”)。

一、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下列词语具有其所载的含义:
a. “关联个人”是指在社区机构合作伙伴处担任员工或志愿者的个人,且有资格通过租户教育者学院成为认证讲师或训练有素的个案经理。
b. “认证讲师”是指已完成 Rent Well 租户教育学院课程、通过所需知识测试、签署附加协议(例如 Rent Well 计划认证讲师协议)且仍然符合重新认证要求的个人。
c. “课程”是指 Rent Well 计划租户教育材料。
d. “课程材料”是指 Rent Well 计划学生练习册、教师手册、学生信息表、课程评估以及作为课程一部分开发的其他此类文件。
e. “毕业生”是指已满足所有毕业要求并获得毕业证书的租户培训课程学生。
f. “房东激励基金”是指一项潜在的配对金融计划,旨在激励房东接受毕业生作为租户,在大多数情况下由牵头机构管理。
g.“目的”是向目标人群提供获取稳定租赁住房的信息和工具。
h. “租金保障计划”是指俄勒冈州特有的一项计划,旨在激励房东接纳租户培训毕业生作为租户。该计划由俄勒冈州住房和社区服务部及其合作机构管理,供俄勒冈州使用。
i. “学生”是指目标人群中参加由认证讲师使用课程和课程材料提供的租户培训的人员。
j. “租户培训课程”是指由认证讲师使用课程和课程材料为学生提供的培训,以达到培训目的。
k. “租户教育者学院”是指由牵头机构提供的 Rent Well 讲师认证培训,关联个人可以通过该培训课程的两个方向之一完成培训,成为认证讲师或培训个案经理。
l. “受训个人”是指过去曾参加过租户教育学院并/或通过了相关要求,但目前不符合认证讲师指南的附属个人。
m. “受训个案经理”是指已参加租户教育学院个案经理课程但尚未完成成为认证讲师的额外要求且不能教授租户培训课程的关联个人。
n. “目标人群”是指收入较低且面临一个或多个租房障碍,正在寻求有关租户权利和责任信息的个人或群体。
o. “用户”是指创建在线帐户并希望成为 Rent Well 学生、认证讲师、受训人员或受训案例经理的个人。

二、期限

本协议自完成并通过租户教育学院所有要求之日起生效,除非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终止,否则只要认证讲师隶属于当前的社区机构合作伙伴,每年至少教授一次租户培训,并每隔一年完成一次重新认证要求,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如果认证讲师未能完成任何重新认证要求,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三、职责

a. 维持认证……
i. 认证讲师必须每年至少授课一节课,并且每两年必须参加一次重新认证课程才能维持其认证资格。他们目前还必须隶属于至少一个社区机构合作伙伴。认证讲师可以将其认证/附属关系转移或扩展到其他机构(未经许可的机构必须在转移/扩展之前购买许可证),但需通知主导机构。

b. 房东担保和租金担保计划。
i. 牵头机构将与认证讲师进行清晰沟通,说明其附属社区机构合作伙伴是否被允许在其区域内参与房东激励基金和租金担保计划中的一项或全部项目,以及参与此类计划的要求。
ii. 牵头机构可随时修改或终止房东激励基金,但需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社区机构合作伙伴修改或终止该计划。
iii. 牵头机构将向社区机构合作伙伴提供品牌营销传单,供可能接受 Rent Well 毕业生作为租户并参与房东激励基金的房东使用。
iv. 俄勒冈州的认证讲师必须审阅并阅读与租金担保计划要求相关的附录。

c. 沟通要求。
i. 认证讲师将向牵头机构提供其社区机构合作伙伴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除非认证讲师是志愿者且没有机构电子邮件地址)。认证讲师将至少每周查看一次其电子邮件。
ii. 在新的租户培训课程开始前三十 (30) 天(该课程向公众开放),认证讲师将向主导机构提供即将举行的租户培训的通知,包括谁有资格参加租户培训课程的时间、日期、地点以及联系方式和信息。

d. 监控要求。 认证讲师将与牵头机构或附属社区机构合作伙伴合作,努力:i. 确保认证讲师确认学生已满足毕业要求。
ii. 监督认证讲师提供的租户培训课程、课程和课程材料,以确保质量。
iii. 如果租户培训、课程大纲和课程材料未能以高质量、专业的方式提供,应立即解决任何质量问题。

e. 报告要求牵头机构可在其书面政策中规定认证讲师的报告要求。认证讲师应在学生毕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牵头机构提交所需文件和信息。

f. 信息发布。此外,认证讲师必须确保学生在第一堂课时签署信息发布,以允许主导机构监控课程并在需要时发布具体信息。

IV. 课程的实施。

除本协议规定的要求外,认证讲师还需负责以下事项:
a. 认证讲师不得向学员收取参加租户培训课程的费用。但是,如有需要,其附属社区机构合作伙伴可以向学员或代表学员收取费用,以支付举办租户培训课程的费用,但必须在广告宣传或收取费用以供审核批准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牵头机构提交正式申请,说明计划费用及成本明细。费用仅应用于支付举办租户培训课程的成本,不得用于盈利。
b. 认证讲师仅可在学生签署的学生授权书中允许的情况下披露学生信息。
c. 认证讲师不能独立授课,必须隶属于当前的社区机构合作伙伴。
d. 牵头机构将收集认证讲师关于课程和课程材料的反馈,并至少每年一次向牵头机构和/或社区机构合作伙伴提供反馈。
e. 认证讲师将使用并遵循每个租户培训课程中的课程和课程材料,以确保充分涵盖学习目标。
f. 不得遗漏租户培训、课程大纲或课程材料的教学内容。
g. 不得将全部或部分租户培训课程、课程大纲和课程材料用于创建新课程。
h. 牵头机构创建的课程更新(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转发)将及时插入到教师手册和/或学生练习册中。
i. 认证讲师将允许牵头机构或其社区机构合作伙伴员工或其他代表监控租户培训课程和课堂课程的授课情况,并通过调查和牵头机构认为合理的任何其他评估方法收集学生的反馈。
j. 认证讲师将确保学生在最后一节课填写课堂评估表。认证讲师将利用评估结果改进课堂教学,并向主导机构报告与课程相关的问题。此外,认证讲师将根据主导机构的要求,提供所有评估表的副本。
k. 认证讲师将为学生提供一种方法来保存所有课堂材料,包括学生练习册和住房档案。
l. 当学生达到下文第 VI(d) 条规定的毕业标准时,认证讲师将向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m. 牵头机构将以其认为适当的形式向认证讲师提供课程和课程材料。

V. 不披露。

通过租户培训课程收到的所有关于学生的信息均应由认证讲师保密(除非学生签署信息发布书允许披露)。认证讲师将对此类信息保密,除非法律或审计师要求,以及履行与本协议相关的报告义务需要。但是,在以下情况下,这些不披露和不使用条款不适用:(i) 并非因认证讲师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为公众所知;(ii) 认证讲师之前的书面记录显示,在披露时已由认证讲师掌握;(iii) 随后由第三方或学生以非保密方式向认证讲师披露,且不违反与披露信息相关的任何保密义务;或 (iv) 随后由认证讲师的员工或代理人独立开发,而该员工或代理人无法访问该信息。未经另一方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宣传发布、推荐、广告或类似活动中使用另一方的名称。

六、社区标准

a. 认证讲师必须按照建议的课程时长,按顺序向学员讲授所有课程,并向毕业学员讲授所有课程内容。认证讲师每次讲授的租户培训课程不得超过四个课程。
b. 认证讲师必须遵守不超过1:12(或2:24)的师生比例,除非认证讲师获得牵头机构的豁免。认证讲师可以使用非认证讲师的助教,但这些助教不计入可接受的师生比例。
c. 认证讲师必须遵守以下出勤政策:
i. 如果学生错过课程的第一部分,则必须退出该租户培训课程,但可以参加未来的租户培训课程。
ii. 如果学生缺课最多两节(第一节除外),学生必须与认证讲师一起复习相关材料来弥补缺课部分。复习过程必须记录在案。
iii. 如果学生缺席某一部分的课程超过 15 分钟,则该学生将被视为缺席该部分的课程。
iv. 如果学生缺课超过两节,即使补课完成,也可能无法毕业。如果学生符合上文 VI(c)(ii) 和 VI(c)(iii) 规定的缺课情况,则无法毕业,但可以参加未来的租户培训系列。
d. 除非学生达到课程和课程材料中规定的最低出勤率、作业完成率和毕业要求,否则认证讲师不得允许学生毕业。

第七章 许可

a. 课程所有权。通过本协议许可的所有材料,包括课程、课程材料和 Rent Well 商标,均由牵头机构或被认定为部分课程和课程材料提供者的一方拥有或控制。认证讲师同意遵守任何课程和课程材料中包含的所有版权、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信息或限制声明。在不限制前述条款的前提下,认证讲师明确承认并同意,根据本协议许可的所有信息均受本协议所述限制的约束。
b. 许可费用。社区机构合作伙伴有责任在签署社区机构合作伙伴协议备忘录时支付一次性费用,具体费用请见协议备忘录中的规定。社区机构合作伙伴的认证讲师将有权使用课程和课程材料。认证讲师可以使用最新版本的课程材料,无需重新认证培训。
c. 版权。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在有效期内(除非提前终止),牵头机构授予社区机构合作伙伴一项有限的、不可转让的、免版税的、不可再授权的、非排他性的许可,允许其复制和分发课程,其唯一目的是使其附属的认证讲师能够使用课程和课程材料教授租户培训课程,并且仅用于覆盖目标人群。
i. 社区机构合作伙伴可根据需要向学生或代表学生收取费用,以支付举办租户培训课程的费用,但必须在公布或收取费用以供审核批准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牵头机构提交正式申请,说明计划费用及成本明细。收取的费用仅应用于支付举办租户培训课程的费用,不得用于盈利。
d. 限制。如不严格遵守本协议,认证讲师不得复制、出售、共享或以其他方式分发课程和课程材料。
e. 竞业禁止。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本协议终止后三 (3) 年内,认证讲师不得开发类似课程。
f. 修改课程。未经牵头机构事先书面批准,认证讲师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修改、更改课程及课程材料或创作其衍生作品,且该批准可能因任何原因被拒绝。补充材料不得纳入课程或课程材料中,且不得使用 Rent Well 品牌。认证讲师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使用任何第三方租户教育项目的材料来补充课程。
g. 更新课程。认证讲师可以书面形式向牵头机构提出课程和课程材料的更新建议。牵头机构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执行该更新建议。课程和课程材料的任何更新、修改或变更,将由牵头机构以书面或电子形式提供给社区机构的认证讲师。
h. 使用 RENT WELL 名称、品牌和标识。
i. 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非提前终止),牵头机构特此授予社区机构合作伙伴一项有限的、非排他性的、不可再授权的、不可转让的、免版税的许可,允许其在区域内向潜在学生和可能参与房东激励基金或租金保障计划的房东推广或提供课程时使用 Rent Well 名称、品牌和标识(如附件 B 所述,统称为“Rent Well 标志”)。所有 Rent Well 标志的使用,除本协议规定的要求外,均须符合《商标样式手册》,牵头机构可能会不时更新该手册。
ii. 未经牵头机构书面许可,Rent Well Marks 不得用于其他租赁教育项目。
iii. Rent Well 标志必须以黑白/灰度或品牌青色打印,不得使用其他颜色。
iv. 社区代理合作伙伴严禁使用 Rent Well Marks 创建自己的房东营销材料,但是,可以创建营销传单来招募目标人群。
v. 认证讲师承认与 Rent Well 商标相关的商誉的价值,并承认 Rent Well 商标及其所有权利(包括与其相关的商誉)专属于主导机构并将使其受益。
vi. 认证讲师须遵守本地区商标法的标记规定。任何其他材料(包括 Rent Well 商标)上均须包含以下标记,作为可接受的标记形式:“Rent Well 是 Transition Projects 的商标,经 [社区机构合作伙伴名称] 再授权使用。”

第八,警务

认证讲师同意立即通知牵头机构任何涉嫌或已知的第三方对课程、课程材料、租户培训课程或 Rent Well 标志的不当或未经授权的使用。除上述通知牵头机构外,认证讲师不得采取任何其他行动来强制执行课程、课程材料、租户培训或 Rent Well 标志。双方的意图是,牵头机构应全权负责所有侵权执法工作。如果牵头机构因任何第三方侵犯 Rent Well 协议、标志、租户培训、课程材料或课程而对其提起诉讼或行政程序,则牵头机构应全权控制任何此类诉讼或程序的执行。在任何此类诉讼或程序的起诉过程中,认证讲师同意在主导机构律师的合理意见下,签署任何及所有文件,并采取为执行此类起诉所必需的其他行动或事项。

IX. 政策更新

主导机构保留制定或修改与课程、课程材料和租户培训课程交付相关的政策的权利,以确保课程质量。主导机构将及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 Rent Well 的社区机构合作伙伴联络员和/或认证讲师所有新增或修改的政策。此外,认证讲师有责任查看其电子邮件,了解任何新增或修改的政策。

十、一般协议条款

a. 因故终止。如果因任何原因,认证讲师未能 (i) 及时且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ii) 如果认证讲师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承诺、协议或规定;(iii) 如果认证讲师对房东激励基金或租金担保计划的索赔率过高;或 (iv) 如果认证讲师未按照课程要求以专业、负责的方式教授课程,则牵头机构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至少在终止生效日前十 (10)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认证讲师终止本协议,并明确终止生效日期。尽管有上述规定,认证讲师对于因其违反本协议而遭受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b. 因缺乏协议而终止。如果牵头机构与社区机构合作伙伴之间未达成有效的现有协议,则本协议应于十 (10) 天内终止。
c. 因便利而终止。认证讲师和牵头机构可随时经双方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此外,任何一方均可提前三十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或自行决定以任何理由终止本协议。
d. 终止的效力。如果本协议终止,认证讲师必须立即停止提供租户培训课程及使用课程和课程材料。所有课程和课程材料的副本必须在终止后五 (5) 天内归还。认证讲师不得再使用课程、课程材料或 Rent Well 标志。
e. 非歧视。在履行本协议期间,认证讲师同意如下:
i. 认证讲师将遵守 1964 年民权法案第六章(24 CFR 1)、公平住房法案(24 CFR 100)和行政命令 11063(24 CFR 107)的非歧视规定。
ii. 认证教练将遵守《法案》第 109 条以及 1975 年《年龄歧视法》(24 CFR 146)中禁止基于年龄歧视的规定,以及《1973 年康复法》第 109 条和第 504 条(24 CFR 8)中禁止歧视其他合格残疾人士的规定。
iii. 认证讲师将遵守第 11246 号行政命令(经第 12086 号命令 (41 CFR 60) 修订)中关于平等就业和平权行动的要求。
iv. 认证讲师须遵守《美国残疾人法案》(42 USC 12131、47 USC 155、201、218 和 225),该法案为残障人士在就业、公共住宿、州和地方政府服务以及电信领域提供全面的公民权利。该法案还要求消除现有设施中结构性的建筑和沟通障碍。对于 CDBG 和/或 HOME 资助的项目,如果资金将用于建设包含 5 个或以上辅助单元的住房,认证讲师还须遵守积极的市场营销政策,并根据 24 CFR 92.351 和/或 24 CFR 570.601(a)(2) 向少数族裔、女性以及少数族裔和女性拥有的实体提供外展服务。
f. 记录查阅。牵头机构或其正式授权代表有权查阅认证讲师与本协议直接相关的任何书籍、一般组织及行政信息、文件、论文及记录,以便进行审计、摘录和抄录。所有必要的记录必须由认证讲师在本协议终止后保留三 (3) 年。
g. 分包和任务分配。认证讲师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工作全部或部分分包。
h. 独立承包商身份。除非由牵头机构明确聘用,否则认证讲师并非牵头机构的雇员,且无资格通过牵头机构获得任何福利,包括但不限于联邦社会保障、健康福利、工伤赔偿、失业补偿和退休福利。如果认证讲师不是牵头机构的雇员,则认证讲师无资格通过牵头机构获得任何福利,包括但不限于联邦社会保障、健康福利、工伤赔偿、失业补偿和退休福利。
i. 俄勒冈州法律和法院。本协议应根据俄勒冈州法律解释。主导机构与认证讲师之间因本协议或因本协议项下工作而产生的任何诉讼,如在州法院审理,则应在拥有该县管辖权的穆特诺玛县法院审理;如在联邦法院审理,则应在俄勒冈州美国地方法院审理。
j. 遵守法律。社区机构合作伙伴在根据本协议开展活动时,应遵守所有适用的联邦、州和地方法律法规。
k. 修订。牵头机构可以向社区机构合作伙伴发出书面通知来修订本协议。
l. 通知。本协议允许或要求的任何通知将由牵头机构联系人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社区机构联络员,或由美国邮政局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发送。
m. 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发现为非法或不可执行,本协议仍然完全有效,并且该条款应被删除。
n. 项目监测。牵头机构或县牵头机构应定期进行监测,以确保协议的合规性。此类监测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访问、电话访谈和审查所需报告,并将涵盖本协议的项目和财务方面。牵头机构将确定监测的频率和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