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優厚計畫訓練有素的個案經理協議備忘錄

透過建立使用者帳戶,您同意已閱讀、瞭解並將遵守本《RENT WELL PROGRAM TRAINED CASE MANAGER 協議》(以下簡稱「協議」),該協議由 過渡項目 (「牽頭機構」)和您(「使用者」)。

一、定義

就本協議而言,下列詞語具有其所載的含義:
a. 「關聯個人」是指受僱於社區機構合作夥伴並擔任員工或志工的個人,其有資格透過租戶教育者學院課程成為認證講師或訓練有素的專業人員。
b. 「認證講師」指已完成 Rent Well 租戶教育者學院課程、通過所需知識測驗並簽署 Rent Well 計畫認證講師協議的課程認證講師。
c. 「課程」指 Rent Well 計畫租戶教育教材。
d. 「課程材料」指 Rent Well 計畫學生練習冊、教師手冊、參與者資訊表、課程評估以及作為課程一部分開發的其他此類文件。
e.「目的」是提供目標族群取得穩定租賃房屋的資訊和工具。
f. 「畢業生」是指已滿足所有畢業要求並獲得畢業證書的租戶培訓課程學生。
g. 「學生」是指目標群體中參加由認證講師使用課程和課程材料提供的租戶培訓的人員。
h. 「租戶培訓課程」指由認證講師使用課程和課程教材為學生提供的培訓,以達到培訓目的。
k. 「租戶教育者學院」指由領導機構提供的 Rent Well 講師認證培訓,關聯個人可以透過此培訓課程的兩個方向之一完成培訓,成為認證講師或培訓個案經理。
l. 「受訓個人」是指過去曾參加過租戶教育學院並/或通過了相關要求,但目前不符合認證講師指南的附屬個人。
m. 「受訓個案經理」是指已參加租戶教育學院個案經理課程但尚未完成成為認證講師的額外要求且不能教授租戶培訓課程的關聯個人。
k.「目標族群」是指那些缺乏有關租戶權利和責任的資訊以及可能面臨租賃審查障礙的低收入者。
o. 「使用者」是指建立線上帳戶並希望成為 Rent Well 學生、認證講師、受訓人員或受訓案例經理的個人。

二、期限

本協議自租戶教育者學院為訓練有素的個案經理指定的部分開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此後兩 (2) 年。

三、職責

a. 受訓個案經理應使用課程、課程材料和租戶教育學院,使其目前或未來合作的客戶受益。但是,受訓個案經理不得在未成為認證講師的情況下,全部或部分教授租戶培訓課程或讓學員畢業。
b. 受訓案件經理將無法獲得主導機構的持續技術支援。
c. 領導機構可以從受過訓練的個案經理處收集有關課程和課程材料的回饋,並至少每年一次將該回饋提供給牽頭機構和/或社區機構合作夥伴。
d. 不得將租戶培訓課程課程大綱和課程材料全部或部分用於創建新課程。
e. 經過訓練的個案經理可以作為認證講師協助租戶培訓課程的教學助理,但他們可能不會被計入可接受的 1:12 或 2:24 的師生比例。

四、許可

a. 課程所有權。透過本協議授權的所有資料,包括課程、課程材料和 Rent Well 商標,均由牽頭機構或被認定為部分課程和課程材料提供者的一方擁有或控制。受訓專業人員同意遵守任何課程和課程材料中包含的所有版權、商標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資訊或限制聲明。在不限制前述條款的前提下,受訓專業人員明確確認並同意,根據本協議許可的所有資訊均受本協議所述限制的約束。
b. 版權。根據本協議規定的條款,在協議期限內(除非提前終止),牽頭機構授予受訓案例經理一項有限的、不可轉讓的、免版稅的、不可再授權的、非排他性的許可,允許其複制和分發課程的有限部分,且僅用於支持客戶。課程的個別頁面可以完整複製,但不得將課程的全部章節僅提供給單一客戶。受訓個案經理不得向客戶或代表客戶收取費用以支付課程頁面的交付成本。
c. 限制。如不嚴格遵守本協議,受訓個案經理不得複製、出售、分享或以其他方式分發課程和課程材料。
d. 競業禁止。受訓個案經理在參加租戶教育學院受訓個案經理課程後三 (3) 年內不得從事類似活動。
e. 修改課程。未經領導機構事先書面批准,受訓個案經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修改、變更課程和課程材料或創作其衍生作品,牽頭機構可因任何理由拒絕批准。
f. 使用 RENT WELL 名稱、品牌和標誌。
i. 未經領導機構書面許可,Rent Well Marks 不得用於其他租賃教育計畫。
ii. 受過訓練的個案經理嚴禁使用 Rent Well Marks 製作自己的房東行銷資料。
iii. 受訓個案經理承認與 Rent Well 商標相關的商譽的價值,並承認 Rent Well 商標及其所有權利(包括與其相關的商譽)專屬於牽頭機構並將使其受益。
iv. 受訓案件經理將遵守該地區商標法的標記規定。

五、警務

受訓個案經理同意及時通知領導機構任何涉嫌或已知的第三方對課程、課程材料、租戶培訓課程或 Rent Well 標誌的不當或未經授權的使用。除上述通知主導機構外,受訓個案經理不得採取任何行動來強制執行課程、課程材料、租戶培訓或 Rent Well 標誌。雙方的意圖是,牽頭機構應全權負責所有侵權執法工作。如果牽頭機構因任何第三方侵犯 Rent Well 標誌、租戶培訓、課程材料或課程而對其提起訴訟或行政程序,則牽頭機構應全權控制任何此類訴訟或程序的進行。在任何此類訴訟或程序的起訴過程中,認證講師同意在主導機構律師的合理意見下,簽署任何及所有文件,並採取為執行此類起訴所必需的其他行動或事項。

VI. 一般協議條款

a. 分包和任務分配。受訓個案經理不得將其在本協議下的工作全部或部分分包。
b. 獨立承包商身分。受訓個案經理並非牽頭機構的僱員,無權透過牽頭機構獲得任何福利,包括但不限於聯邦社會安全、健康福利、工傷賠償、失業補償和退休福利。如果受訓個案經理並非牽頭機構的僱員,則受訓個案經理無權透過牽頭機構獲得任何福利,包括但不限於聯邦社會保障、健康福利、工傷賠償、失業補償和退休福利。
c. 俄勒岡州法律和法院。本協議應根據俄勒岡州法律解釋。牽頭機構與受訓案件經理之間因本協議或因本協議項下工作而產生的任何訴訟,如在州法院審理,則應在擁有該縣管轄權的穆特諾瑪縣法院審理;如在聯邦法院審理,則應在俄勒岡州美國地方法院審理。
d. 遵守法律。社區機構合作夥伴在根據本協議進行活動時,應遵守所有適用的聯邦、州和地方法律法規。
e. 修訂。牽頭機構可以向受訓案件經理簽署書面通知來修訂本協議。
f. 通知。本協議允許或要求的任何通知將由牽頭機構聯絡人透過電子郵件發送給受訓案件經理,或透過電子郵件同時透過美國郵政服務發送給受訓案件經理。
g. 可分割性。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被發現為非法或不可執行,本協議仍然完全有效,且該條款應被刪除。